教學評建
° 教學管理
1、秩序井然,紀律嚴明,不喧鬧,不影響他人學習和工作。
2、嚴肅學生考勤制度,上課點名,有事先請假。
3、及時處理突發事件,敢抓敢管,不輕易上交矛盾。
° 教學態度
1、衣著整潔,精神飽滿,不把個人情緒帶入課堂。
2、姿度自然大方,師生關系隨和融洽。
3、言行舉止文明,堅持用普通話上課。禁止體罰打罵挖苦學生。
° 教學內容
1、目標明確,體現教學計劃要求。
2、準備充分,內容豐富生動,富有啟發性,激發學生學習興趣。
3、知識內容傳授正確。
4、突出重點,解決難點,內容安排合理。
° 教學方法
1、合理安排教學時間,注重教學雙邊活動,氣氛活躍,不搞一言堂。
2、語言表達清晰,語速快慢適中,語調恰當。
3、板書設計合理,字跡工整,言簡意賅,畫龍點睛。
4、合理運用教具,講究教學效果。
° 教學效果
1、明確教學目的,保證教學質量
2、講究教學效率,當堂知識當堂消化。
3、掌握教學時間,做到按時下課,不拖堂,不加課。
關于教學事故、教學差錯的劃分及處理條例
為穩定教學秩序,較強教學管理,以減少教學事故,教學差錯,提高教學質量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,為教學事故。
1、曠課(含實驗課、習題課)
2、課程設計指導,實驗指導無故不到。
3、講課中有原則性錯誤,學生反應強烈。
4、試卷有原則性錯誤,即使評分標準有變更,或需重新考試。
5、擅自變更或不執行教學計劃。
6、考試前泄露試題或考間指導,造成學生成績不真實,影響較大。
7、曠監考,曠主考。
8、不按統一安排進行考核、補考,試卷評分出現差錯,呈報考試成績有誤。
9、監考老師不履行職責,丟失或更改學生試卷。
第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,為教學差錯。
1、教師上課或監考無故遲到或提前下課。
2、教師未經教務部門同意,擅自委托他人授課。
3、實際教學進度與教學計劃相差25%以上,影響教學質量。
4、任意改變課型(未經教務部門同意,把理論課改為實驗課,習題等),影響教學質量。
5、不按時制定校歷,不按時上報預訂教材登記表,且漏訂、錯訂教材。
6、批改作業少于規定次數二分之一以上。
第三條 凡不按規定程序擅自調課一次,以教學差錯論處,二次以上(含二次),按教學事故論處。
第四條 對于發生教學差錯者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、警告或記過處分;對于發生教學事故者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、記過直到停職處分。特別對上課遲到、提前下課、甚至曠課者,按如下規定處理:
1、凡上課遲到5分鐘以內者,由教務處提出批評;遲到5—15分鐘者,作曠課一節論處。
2、凡隨意提前下課者,比照上課遲到的相應時間,作相應處理。教師因講課內容的階段性,或出于教學環節的安排考
慮,可以提前結束講課,但不得宣布提前下課,且教師不得離開教室,以免學生哄散。
3、教師無故曠課在2節以內者(包括2節),由學校給予通報批評:曠課2節以上者,學校將根據教學事故的具體情況,給
予警告、記過等處分。教師曠課,除停發相應的課時酬金外,還按一節課扣50元處理。
4、監考無故缺席,按曠課2節處理。監考不負責任(如對學生作弊,監考教師視而不見,不聞不問),一經發現,將視情
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通報、直至警告處分。
第五條 對于一學期內累計發生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教學事故,且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的教研室負責人,給予
通報批評。
第六條 教務工作人員如出現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,由主管校長視情節輕重參照上述條款處理。
第七條 如發生重大教學事故,教務部門應及時向主管校長匯報,否則學校給予教務處負責人警告、或記過處
分。
試講制度
試講是師資隊伍建設和教學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。通過試講,可以了解教師對教材內容的理解與掌握程度,了解教師的教學方法、組織教學等方面的能力及水平,有利于學校對教師的培養、考察與使用。
一、試講對象
1、未開過課的新教師;
2、擬聘用的教師;
3、已開過課,因教學效果欠佳而停止開課,申請重新開課的教師;
4、另開新課的教師,視具體情況酌定。
二、試講組織
1、新開課的教師(包括停止上課又重新開課的教師)由本人向教研室提出試講申請,教研室批準,由教研室主任主持
試講,并有教研室同行3-5人參加聽課。
2、擬聘用為本校的教師,由相應教研室安排試講,有相關教師3人以上及教務處派人參加聽課。
3、開新課的教師及其他須試講的教師,由教研室主任主持試講,并有教研室同行3-5人參加聽課。
三、試講要求
1、新開課的教師(包括停止上課又重新開課的教師)試講前應已初步掌握擬開課程的教學內容、教學方法和教學手
段,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認真備課,并按規定寫好教案。試講內容由教研室指定有代表性的章節,其內容不少于兩
節課,并于試講之前將教案交教研室主任審查。
2、開新課的教師、擬聘用為本校的教師及其他須試講的教師,由教研室選具有代表性的章節試講。
3、試講按常規上課的要求進行,講課時間一般在一節課以內。
四、試講評議
1、參加試講聽課人員,應認真填寫《課堂教學評議表》并按表中的評議指標對試講教師的講課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量
化評議。
2、試講結束后,全體聽課人員要集中進行口頭評議,得出綜合意見并轉告試講者!墩n堂教學評議表》送交教務員歸
檔保存。
3、試講不合格者應報請教務處批準,不得聘為教師或開新課。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,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